工商总局局长:商标品牌是否著名不是政府说了算
国务院《“十三五”市场监管规划》明确提出,“实施商标品牌战略,提高产品服务的品牌价值和影响力,推动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”。落实国务院重大战略部署,必须提高认识、澄清误区、找准定位,积极推进商标品牌建设,充分发挥商标品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,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、创新发展。
提高认识,深刻理解商标品牌战略的重大意义
实施商标品牌战略,是适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、提升供给质量的迫切需要。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,传统发展模式下形成的供给结构已不能适应市场需求变化,有产量、缺品质,有产品、缺品牌,形成大量过剩产能,消耗大量社会资源。推动商标品牌建设,就是要抓住商标品牌这个载体,引导企业注重品质,培育品牌,提升产业素质,提高供给质量。
实施商标品牌战略,是适应消费升级趋势、推动消费增长的迫切需要。目前,百姓消费需求不再是简单的“有没有”的问题,而是能不能体现出个人消费品味,体现出自身的独特性。近年来,我国消费者的出国购物、跨境购物趋势,充分显示出追求品质、追求品牌的消费热情。推动商标品牌建设,就是要适应消费需求的新变化、新趋势,培育让百姓放心消费的自主品牌,提振消费信心,促进消费增长。通过扩大新消费,带动新投资,培育新产业,形成新动能。
实施商标品牌战略,是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、提升国际竞争力的迫切需要。经济全球化过程,不仅是商品服务的全球化,也是商标品牌的全球化。商标品牌是提升产品服务市场价值的助推器,是提升国际竞争力的通行证。目前,我国正在积极推动“一带一路”建设、国际产能合作和全球化进程。在这种大背景下,积极实施商标品牌战略,就是要以品牌建设为引领,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,推动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,树立中国商品服务品质的新形象。
澄清误区,扭转商标品牌建设中的偏差
我国商标品牌建设是随着改革开放进程,在经济发展实践中逐步启动、逐步完善的。受传统观念影响,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,在从封闭经济向开放经济发展过程中,对驰名商标、著名商标、知名商标的理解和实践还存在一些误区和偏差。
首先,驰名商标是商标保护的法律概念,不是一种荣誉和商业宣传概念。目前,社会上对驰名商标的理解还有认识上的误区。驰名商标是国际通用的法律概念,目的是对相关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法律保护。1884年生效的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》,第一次以国际条约的形式明确对驰名商标予以特殊保护。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》,进一步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大到非类似商品,并将服务商标纳入驰名商标保护范围。我国1985年加入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》,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,开始负有保护驰名商标的义务。
国际上,对驰名商标的保护,遵循市场规则,实行“个案认定、被动保护”的原则,即通过对涉案商标进行驰名商标的认定来加以保护。上世纪80年代,我国引入驰名商标制度时,市场经济尚不健全,对驰名商标的认识还不清晰。在实践上,强调政府主导,采取“批量认定、主动保护”的方式,即通过政府部门事先认定一批驰名商标,再予以法律保护,形成“驰名商标就是一种信誉、一种品牌”的概念和社会影响。
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,我们对驰名商标的认识逐步深化,将驰名商标的内涵回归到法律保护的本源,将驰名商标的认定回归到国际惯例。从2003年,我国将驰名商标认定修改为“个案认定、被动保护”原则,2013年新修订的《商标法》又增加“禁止宣传”原则,使我国驰名商标的实践真正与市场经济接轨、与国际规则接轨。但是,有的地方政府受习惯思维的影响,仍将驰名商标作为荣誉、信誉来宣传,甚至下任务定指标,实际上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,与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宗旨相违背。
其次,政府评选认定著名商标、知名商标的方式,面临着政府“越位”的巨大风险。
一是政府“越位”影响政府公信力。一个商标品牌是否著名,不是由政府说了算,而是市场竞争中形成的,是消费者选择的结果。由政府组织评选认定,是用政府公信力、政府信誉为个别企业担保背书。运用行政权力介入微观经济事务,使政府承担了产品质量问题的无限责任,也存在着寻租的风险。
二是政府选择性的支持扭曲了市场公平竞争。许多地方政府不仅评选著名商标、知名商标,还给予大量优惠政策,使企业产品获得进入市场的特殊通行证,这严重违背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。
三是政府替代市场的评定误导消费者的选择。广大消费者和商家因为有政府的信用背书,往往将著名、知名商标作为选择的重要依据。这对消费者形成极大的误导,甚至使一些不法企业利用政府信用制造假冒伪劣商品欺骗消费者,带来严重的社会风险。
找准定位,积极实施商标品牌战略
“十三五”时期,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,是我国经济转型和体制完善的关键时期。要从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,把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作为发展品牌经济的重要支撑,促进经济发展质量和百姓生活品质的提升。
一是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。要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,发挥企业作为商标品牌建设的主体作用,引导企业树立商标品牌意识,提高商标品牌的附加值和竞争力,培育具有全球竞争优势的自主品牌。
二是深化商标注册管理体制改革。围绕提高商标注册便利化水平,积极推进京外审查协作中心建设,提升审查效率。完善商标网上申请系统和商标注册全程电子化,加强商标数据共享,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、快捷的商标注册服务。
三是切实加强商标知识产权的保护。遏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,加大对驰名商标、地理标志、涉外商标、老字号商标等的保护力度。落实事中事后监管,深入推进商标信用监管。继续推动跨地区、跨部门商标执法合作,加大侵权违法惩戒力度。
四是努力完善商标品牌服务能力。促进商标品牌服务业规范发展,开展商标品牌创业创新基地建设。鼓励企业开展注册商标质权登记,推动商标品牌资本化运作。支持独立第三方对我国商标品牌开展社会化、市场化评价,建立客观、公平和国际化的商标品牌价值评价体系,加大商标品牌推广力度。
五是不断提升商标品牌国际化水平。主动参与商标领域国际规则制定,提高我国商标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。围绕“一带一路”建设,引导企业在“走出去”进程中“商标先行”,加快培育以商标品牌为核心的国际竞争新优势。进一步健全企业商标海外维权协调机制,加大海外商标维权援助力度,为中国品牌构建更加公平便利的国际营商环境。